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地方性法规的制定主体

  地方性法规,是指法定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依照法定的权限,在不同宪法、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,制定和颁布的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实施的规范性文件。

  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》的规定,地方性法规的制定主体如下:

  省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。

  省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。

  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。

  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区别如下:

  行政法规是国务院为领导和管理国家各项行政工作,根据宪法和法律,并且按照的规定而制定的政治、经济、教育、科技、文化、外事等各类法规的总称。

  地方性法规,即地方立法机关制定或认可的,其效力不能及于全国,而只能在地方区域内发生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法律文件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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